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工作,确保各项采购活动依法有序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涵盖的采购项目流程,包括项目的预算立项、方案论证、控制价审定、招标文件的会审、中标单位的确定、合同谈判与签订、合同的实施、项目验收、结算审计和报帐等环节。
第四条 项目采购分政府采购、学校自主采购两类。
大规模采购项目就是政府采购项目,即娄底市采购办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
2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另行报建设部门批准。
上述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牵头,报政府采购办批准,交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政府指定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学校自主采购项目,分三种情况:
1.较大规模采购项目。凡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货物与服务项目,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经政府采购办批准同意自主采购的项目,由资产处牵头,会同承办部门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2.较小规模采购项目。凡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核价,承办部门牵头,会同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进行采购。
3.小规模采购项目。凡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采购,由承办部门会同使用部门采购,但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采购价格须由审计处核价,所有实物需资产管理处进行入库验收。
第五条 学校采购项目,包括基建项目在内,均实行预算控制,确实需要超出预算控制的,需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另行批准。
各部门(单位)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均应严格按预算控制价执行,凡超出预算控制价采购的,必须经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或由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同意。需增加预算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程序予以审批。
第六条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具体限额标准以娄底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给予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七条 所有项目凡能实行批量采购的必须实行批量采购。学校内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能进行批量采购的项目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拆分、肢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先采购再补办审批手续的倒挂式的采购做法;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没有接受其它部门或监督部门参与的裸采。各单位和部门原则上应避免应急式采购,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应急式采购,需报采购工作小组批准,并由采购工作小组指派专门的监督人员参与,方可进行采购。
第八条 采购工作必须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 招标(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产管理处必须向市纪委预防腐败局报告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笫十条 学校成立项目采购工作小组:
组长: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
副组长:资产管理处处长
成员:承办部门、使用单位、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与合同管理的副处长。采购小组由资产管理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采购工作小组统筹管理学校的所有采购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
第十一条 采购事项确定
下列事项须报请采购工作小组审定:
1.技术参数指向性的修正;
2.5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的会审(含采购方式、采购公开文件、付款方式等);
3.政府采购项目及基建招投标建设项目重大采购(招标)条款解释;
4.组长认为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其它事项;
5.确定定点采购单位。
其它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会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商定,并报采购工作小组组长同意。
第十二条 所有采购项目均实行项目小组采购制度,其参与部门(单位)视情况而定,各环节参与部门或单位见附件1。
项目采购参与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资产管理处职责
负责采购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较大规模以上项目采购环节的承办工作;
2.依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建议名单并报分管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审定;
3.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对较大规模以上项目技术指向性的修订;
4.负责草拟招标文件并组织采购工作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会签;
5.指导和帮助承办部门进行采购和合同谈判;
6.参与较大规模以上采购项目合同谈判,负责所有采购合同文本审查把关;
7.参加项目论证会;
8.与承办部门共同负责采购验收工作;
9.负责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质疑、投诉的解释与回复;
10.负责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
11.负责建立及管理学校评标专家库;
12.负责各项目招投标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二)项目承办部门职责
1.负责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2.负责提出项目建设方案;
3.牵头组织项目论证会;
4.负责办理项目控制价的审定手续;
5.负责向资产处报送较大规模以上项目采购资料;
6.参与招标文件的会审会签并参加开标会;
7.负责组织合同谈判,草拟合同文本,办理合同会签手续并执行合同;
8.负责项目申报,并对工程、仪器设备、货物的质量、数量进行监督和计量;
9.牵头组织本部门项目的验收工作;
10.负责采购项目的结算与送审。
(三)计财处职责
1.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与落实;
2.负责项目立项、预算和预算实施审核;
3.参与项目论证会;
4.参与采购招标文件的会审会签,确定合同付款方式;
5.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6.负责项目结算结果审核并按合同付款。
(四)审计处职责
1.负责审定采购项目的控制价及工程项目变更部分的控制价;
2.参加工程项目变更部分、隐蔽部分的计量签证;
3.参与工程项目及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论证会;
4.参与较大规模以上采购招标文件的会审会签;
5.参与所有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6.负责项目结算审计。
(五)纪检监察处职责
1.负责抽取评标专家的现场监督工作;
2.参加较大规模以上项目的开标会;
3.参与1万元以上项目的验收监督工作;
4.负责查处超控制价的项目,必要时予以追责;
5.负责受理在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
6.负责查处在规定时效内不能完成工作的案件。
第三章 采购一般流程与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预算立项:凡采购项目,由承办部门对项目进行必要性初步论证的基础上年初在学校制订预算方案时申请、立项,论证通过后列入年初预算,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方案论证:凡经过预算立项或预算追加的项目,由承办部门起草项目建设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必要的论证审定后,进入控制价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控制价的审定:由项目承办部门将论证方案及立项审批手续提交审计处,审计处则按审计规定与要求确定最高预算控制价,并出具审计控制价文书。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申报与招标:在招标前由承办单位办理项目实施申报。较大规模以上的采购项目由承办部门将项目实施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交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起草招标文件,经批准后上网公告,由评标专家确定中标单位。较小规模的采购项目,由承办部门起草招标文书,并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合同的谈判与签订:承办部门凭中标通知书和招投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合同谈判,确定合同条款,并进行合同会签。合同会签后交资产管理处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第十八条 合同的实施:承办部门督促中标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实施,与中标单位协商解决合同实施过程的相关问题,并组织项目内容的初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办部门对已经建设完成的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根据中标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由承办部门组织采购工作小组的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
对没有合格验收单的采购项目,资产管理处不得将物资入库,计划财务处不得报帐。
第二十条 结算审计:工程项目合同所属供应单位将结算资料交项目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结算进行初审,再交审计处进行终审,出具审计结论。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账:原则上由承办部门办理,财务报账必须具备以下资料:规范的税务发票、合同原件、项目实施申报表、验收单,入库单、项目审计结论书以及相关的签字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采购的程序分别为:
(一)政府采购项目及招投标项目的办理程序
1.项目承办部门将立项审批论证方案(工程项目需附工程设计蓝图)、财评清单、审计预算控制价结论、项目实施申报表、技术参数电子档及使用单位对项目采购的相关技术需求等资料,一并交资产管理处。
2.资产管理处收齐资料后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批,确定招标方式和招标代理机构;
3.招标代理机构起草公告和招标文件;
4.采购工作小组会商并确定招标文件,经承办部门分管副校长和分管资产的副校长审定,报校长审批后交招标代理机构;
5.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6.凭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7.承办部门按合同实施。
8.承办部门组织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协商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填写验收单。
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办理程序见附件2。
(二)较大规模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具体程序见附件3。
(三)较小规模采购项目的办理程序
承办部门在完成方案论证、审批手续和审计下达预算控制价的前提下,起草采购文件,商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确定采购文件,并报分管采购工作的领导同意。
承办部门在确定采购方式时,可根据本办法第四章所定的“学院自主采购方式”所述内容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如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相应的采购方式,必须报请采购工作小组批准。
承办部门在具体牵头承办较小规模的采购项目时,其开标定标、合同谈判应会同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共同确定。
具体办理程序见附件4。
(四)小规模采购项目的办理程序
由承办部门按预算提出项目实施申报,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会同使用部门实施采购。其采购结果(价格)报学校审计处和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基建、修缮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加强计量方面的监督管理。隐蔽工程和变更内容的签证、暂估价的确定应由审计处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凡学校自主采购和承办部门牵头采购的项目招投标必须遵循《娄底职业技术学院自主采购的招投标规定与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件5)。
第二十五条 各类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从资料完善之日起分别为:较小规模与小规模采购项目,20个工作日内完成供应商的确定任务;较大规模采购项目,25个工作日内完成供应商的确定任务;达到政府限额标准以上的,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供应商的确定任务。
第二十六条 各类采购项目的控制价审定,审计处应分别确定时限,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
第二十七条 采购需求的会审,除特殊情况外,责任部门应在接到相关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项目的会签,除特殊情况外,责任部门应在接到相关资料后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学校自主采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自主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邀请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单一来源采购;
(四)询价;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三条 定点采购:为了最大限度地节省采购成本、缩短采购时间、保证采购质量,对价格变化幅度不大、经常性需要且需求量基本稳定的采购项目实行定点采购,便于定点采购的原则上实行定点采购。
定点采购范围:办公家具,办公电脑,空调配置,能定点的实习实训耗材,作业本,教学日志及宣传资料的印刷,水电维修耗材,卫生绿化工具,消防器材,设备维护等等。
定点供应商除实习实训耗材由教务处牵头外,其它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均必须有承办部门、使用单位、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共同参与确定,一般情况下每类货物确定二家供应商,原则上一年一定。
凡属定点供应商,学校与供应商签订定点供货合同,承办部门及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由定点供应商按合同规定供货,定点供应商每季度与承办部门进行结算。凡定点供应商能提供的货物,必须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定点供应以外的其它供货票据,计划财务处一般不予报销。对于低于定点采购价格的货物,在同质前提下,由采购工作小组批准,可以在定点以外供应商选购。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监察处要加强对项目采购中乱作为、不作为、缓作为监督,严查严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学校审计处要加强采购价格监管;学校资产处要加强合同管理和验收管理,完善验收入库制度;财务处要依规加强预算管理、结算审核与资金支付,严格防范虚假支付。
第五章 违纪违规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笫三十五条 参与招标采购及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一)将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中标无效、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禁止其参加我院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四)向业务部门或采购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评标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有效期内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终止合同执行、不退还其履约保证金、赔偿学校损失、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禁止其参加我院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约定,延迟30天后交货的;
(二)交货后,经验收不合格,在约定时间内不整改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在质保期间,未按规定实行售后服务要求的。
笫三十八条 学校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担任评标成员的资格并从学校评标专家库中除名。情节严重的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为评标专家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投标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与招标有关的全部文件,如招标书、投标书、评标意见、结果、报告、合同等,在招标项目合同履行终结后,由招标组织单位负责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有与国家有关采购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笫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原有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项目采购各环节参与部门(单位)一览表
名称
|
金额
标准
|
采购
形式
|
采购牵头部门
|
采购过程参与部门
(招标文件审定、
开标、合同谈判)
|
合同草拟、会签及合同实施
|
验收牵头部门
|
验收参与部门(单位)
|
监督
部门
|
货物
、服务
|
20万
以上
(含20万元)
|
政府
采购
|
资产处
|
承办部门、
计财处、使用部门
|
承办
部门
|
承办
部门
|
资产处、
计财处、
使用部门
|
纪检监察处
|
10万-
20万
(含10
万元)
|
学校自主采购
|
资产处
|
承办部门、
计财处、使用部门
|
承办
部门
|
承办
部门
|
资产处、
计财处、
使用部门
|
纪检监察处
|
10万元以下
|
承办部门采购
|
承办
部门
|
使用部门、资产处
|
承办
部门
|
承办
部门
|
资产处、
计财处、
使用部门
|
纪检监察处
|
工
程
|
30万元以上
(含30万元)
|
政府
采购
|
资产处
|
后勤基建处、计财处、审计处、使用部门
|
承办
部门
|
承办
部门
|
资产处、
计财处、
审计处、
使用部门
|
纪检监察处
|
15万-
30万元
(含15
万元)
|
学校自主采购
|
资产处
|
后勤基建处、计财处、审计处、承办部门、
使用部门
|
承办
部门
|
承办
部门
|
资产处、
计财处、
审计处、
使用部门
|
纪检监察处
|
15万元以下
|
承办部门采购
|
承办部门
|
审计处、资产处、
使用部门
|
承办
部门
|
承办
部门
|
资产处、
计财处、
审计处、
使用部门
|
纪检监察处
|
附件2
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流程
第一步:采购项目审批 第二步:确定供应商 第三步: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




















说明:审计处参与所有工程项目(含基建维修、后勤中心修缮)的验收
附件3
较大规模采购项目采购流程
第一步:采购项目审批 第二步:招投标确定供应商 第三步: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





















说明:审计处参与所有工程项目(含基建维修、后勤中心修缮)的验收
附件4
较小规模采购项目采购流程
第一步:采购项目审批 第二步:确定供应商 第三步: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
















说明:审计处参与所有工程项目(含基建维修、后勤中心修缮)的验收
附件5
娄底职业技术学院自主采购的招投标规定与要求
一、采购文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采购招标文件由资产处拟定,由采购工作小组审定,报采购领导小组副组长和组长批准。
二、采购文件的公示一般为学校官网。
三、投标要求
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3.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后密封;
4.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按无效投标书处理。
四、投标方不得相互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如投标地点有变动,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投标人)。
六、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七、学校建立内部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为采购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专家库名单根据学校内部专家库管理办法确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专家库中的专家名单根据实际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增补和更换。
八、凡学校自主招标(采购)项目,开标前,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纪检监察处从学校内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推荐相关人员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其他评委从采购工作小组成员中以抽签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九、采购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十、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十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学校采购工作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十二、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废标。招标人应当依照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及本办法重新招标。
十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十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五、中标人确定后,应将中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应暂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调查。由纪检监察处受理并做出处理结论。公示期满,若无异议,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六、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更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30日内中标方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学校有权变更中标结果,或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到达后至合同签订前足额提交。
十七、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附件6
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内部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采 购 人:_________________ 供 应 商:_______________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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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标准及要求
(服务内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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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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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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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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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合计
|
(其中财政资金: 元;自筹: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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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具体内容
|
品牌产地是否正确:□ 规格型号是否正确:□ 配置是否正确:□
数量是否正确:□ 安装调试是否正确:□ 是否有保修卡:□
包装是否完好:□ 其他内容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
(超出上述选项的,应当另附验收内容。)
|
是否有专业机构检测验收报告(选择有的,必须填写):□有 □没有
|
采购验收结论:
验收小组成员分别(签字):
采购人(签章):
年 月 日
|
供应商全称:
供应商签字:
|
说明:此表由验收小组填制一式三份(资产处、供应商、资金预算所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