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学院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研究水平和效益,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研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探索学院内涵建设的新路径,为我院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
第三条 学院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面向全院,自愿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突出重点,保证质量。
第四条 学院教育教学研究课题主要包括省级及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级及以上高等教育学会、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课题,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课题,院级及以上教研教改课题和院级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课题。院级课题包括教研教改课题和思想政治教育课题。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学院院校研究所负责教育教学课题的组织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编制院级课题申请指南,对受理的课题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编制年度科研计划,下达课题研究经费;对在研课题进行随机抽查和中期检查,组织课题验收。
第六条 按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分类,建立专家库,并根据工作需要遴选校内专家或邀请校外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负责课题的立项、开题、结题、评奖等工作;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课题信息服务和学术咨询活动。
第三章 选题与类别
第七条 院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南每年发布一次。选题坚持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八条 院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按照学院资助力度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资助课题,每年组织一次课题申报和评审。
第四章 申报
第九条 院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申报要具备下列条件:
1、凡我院正式聘任的在职教师均可申报院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2、课题申请人原则上要具有高级职称,中级职称人员申报时,应由两位高级职称的同行推荐。如果中级职称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不经他人推荐,直接申报:⑴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⑵主持完成一项院级课题或主持完成一项在科研部门备案的各类纵向、横向教育科学研究项目。
3、课题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承担院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未按期结题者,两年内不得申报课题。
第十条 院级课题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选好题,并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做好前期研究准备工作,认真如实填写《课题申请•评审书》及有关材料,并明确其申报课题所属资助类别。
第十一条 国家级、省部级、厅局(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由院校研究所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组织申报。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组每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进行会议评审;或从校外邀请部分专家组成,进行通讯评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申请课题的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该课题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院校研究所负责组织院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评审。课题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院校研究所按照申报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匿名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细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分值高低按一定比例确定入围课题,进入综合评审。
3、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经过充分讨论协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的院级课题。拟立项课题需获得投票人数的五分之三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4、院校研究所对通过的拟立项的院级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经费资助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立项,公布立项结果。
5、经评审批准立项的院级课题,由院校研究所正式下达《娄底职业技术学院课题立项通知书》,并通知课题负责人。
第十四条 院校研究所对有名额限制的院级以上课题申报,参照院级课题立项评审的方式,组织资格审查、匿名评审和综合评审,并对拟推荐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后组织上报。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有关课题论证活页的背景材料。
2、不得在正式公布之前泄露会议评审结果。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六条 院级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院校研究所。否则按自动放弃课题处理。
第十七条 院级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每个课题均待课题结题验收后报账。院级以上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一次配套、分期使用,每个课题均预留40%的经费待课题结题验收后报账。
第十八条 院级及院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资助标准如下:
级别 |
类 别 |
资助标准(万元) |
院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
重点 |
0.5 |
一般 |
0.3 |
厅(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
国家教育部教指委课题 |
按立项部门资助标准予以1:1配套,没有资助的按0.4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如果立项部门资助标准低于0.4万元,则按0.4万元的标准予以配套资助。 |
湖南省高等教育学会、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课题 |
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
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
按立项部门资助标准予以1:1配套,没有资助的按1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如果立项部门资助标准低于1万元,则按1万元的标准予以配套资助。 |
省级教研教改课题
|
按立项部门资助标准予以1:1配套,没有资助的按0.8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如果立项部门资助标准低于0.8万元,则按0.8万元的标准予以配套资助。 |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课题 |
省级思想政治教育课题 |
按立项部门资助标准予以1:1配套,没有资助的按0.4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如果立项部门资助标准低于0.4万元,则按0.4万元的标准予以配套资助。 |
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 |
按立项部门资助标准予以1:1配套,没有资助的按3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如果立项部门资助标准低于3万元,则按3万元的标准予以配套资助。 |
教育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 |
按立项部门资助标准予以1:1配套,没有资助的按1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如果立项部门资助标准低于1万元,则按1万元的标准予以配套资助。 |
第十九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使用费。
5、成果印刷费。
6、劳务酬金及咨询费
7、成果鉴定费。院级课题每位专家100元。院级以上课题按照上级文件标准执行。
8、管理费。院级课题不提取管理费。院级以上课题提取管理费的限额为课题总经费的5%,但每项课题最高限额提取2000元,不得超额提取或重复提取。
9、出版补助费。课题节余经费可用于出版补助。
第二十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分配课题资助经费。院校研究所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一条 对因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资助,并追回资助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资助,并追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七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院校研究所对全院教育教学研究课题负有归口管理职责,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院级一般课题的研究周期为1-2年,重点课题的研究周期为1-3年,研究时间以立项批准通知书发放之日起计算。院级以上课题的研究周期以相关文件要求为准。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与立项部门签定《研究协议书》,同时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开题情况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院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求,报立项部门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研究方向;
3、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4、改变成果形式;
5、课题完成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6、因故中止和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院级及以上课题,由相关立项部门予以撤销;有严重政治问题,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成果学术质量低劣;与批准的课题严重不符;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课题;未按要求结题的课题。被撤销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所有类别的课题。
第八章 结题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书面提出结题或鉴定申请,将有关材料报送立项部门,并填写《课题结题鉴定申请书》。院级课题结题评审每年组织2次,由院校研究所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验收合格后向课题负责人发放《课题结题通知书》,并公布课题结题公告。院级以上课题由立项部门组织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院级课题结题条件:
1、成果形式是论文的,每个课题原则上在经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经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在本院学报上发表论文1篇。
2、成果形式是研究报告、应用软件的,提出的理论、政策建议、方案被学院或其他单位采用的,要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3、成果形式是专著的,应达到出版部门认可出版的研究水平。
第二十八条 院级课题成果鉴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2人。鉴定专家由院校研究所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对院级重点课题的鉴定专家要有1名正高职称专家和1名校外专家。
3、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结题鉴定申请书、主件(包括研究报告、成果复印件)、附件(立项通知书、课题申请•评审书、开题报告)。
4、鉴定专家应在认真阅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院校研究所综合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会议鉴定书。
5、鉴定结束后,课题组负责人应将完整的最后成果各一套(其中一套为文字资料,一套为电子文稿)送院校研究所归档。
第二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院级课题结题免于专家鉴定:
1、院级一般课题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或以上奖励;或获得省级优秀论文评审一等奖或以上奖励;或全国中文核心核心期刊发表1篇;或专题调研报告被学院或县处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用的。
2、院级重点课题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或以上奖励;或在期刊方阵的双高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高校社会科学学报文摘摘录、转载(字数不少于1500字);或获得国家专利申请1项;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或专题调研报告被学院或县处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用的。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奖励
第三十条 院校研究所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宣传。同时,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一条 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XX课题成果”字样。学院每两年对优秀研究成果进行一次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育教学课题的立项奖励、结项奖励以及科研考核等未尽事宜参照《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考核暂行办法》等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院校研究所。